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查账征收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凡在2014年度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4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沪国税所〔2015〕1号《关于做好2014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精神,安排如下:
一、在4月30日之前自行完成网上申报。
纳税人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补充事项:(1)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企业发生的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还需填报客户端中相对应的表和补充情况表;
(2)对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准备相关材料并从上海税务网站下载“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客户端”和“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客户端”进行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纳税人完成“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数据录入,确认无误,保存并校验后,导入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同时纳税人须按照要求,打印电子版本后报送纸质资料。
上海税务网站“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是本次汇缴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信息发布官网。
二、在5月10日前报送纸质资料。注册型企业报送到经济小区办事处,实地、实业型企业报送到税务所管理员。(其中重点税源企业纸质资料送交税务所管理员)
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受理单》(一式二份)作封面,请按照以下次序排列资料并装资料袋报送 (以下资料无说明的,均报一份;以下打“☆”必须报送):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
☆2、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2014年度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提供)。
4、代理中介机构纳税申报代理合同及报告书。
5、亏损额超过500万(含)的须提供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6、《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总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需提供 )。
7、总机构设立外省市分支机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预缴税款情况表及缴款书复印件;本市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和缴款书复印件及外出经营证明。
8、税收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3月30日之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取得)。
9、税收优惠事后需报送的资料(福利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等)。10、资产损失申报表(清单申报、专项申报)(3月30日之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取得)
11、《企业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
☆12、企业研发费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回执》
1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注意事项
1、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基本信息以及申报数据必须填写完整。申报资料中企业代码,必须填写“税务管理码”。
2、年度纳税申报表与企业会计报表的年度利润总额必须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符合规定,计算正确。
3、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要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的填报相符。
4、有关税前列支项目必须按税法标准和范围计算调整计税所得额。
5、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金额(纳税调减金额或减免税额)要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并按照税收优惠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备案;属于事后备案的已经报送相关资料。
6、本年度需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7、法定代表人、会计主管、经办人在纳税申报表主表、各附表相应栏处签字或签章,填上“填表日期”,盖公章,必须齐全。
8、电子申报系统扣款日期统一为:2015年5月25日至5月30日,纳税人应确保扣款日期内银行扣款账户上有足够金额,防止逾期滞纳金损失。
三、须在6月15日之前,提供如下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二楼申请办理退税。
1、当年度已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缴款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套(加盖公章);
3、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加盖公章);
4、企业申请报告一份(加盖公章);
5、法人一证通(CA证书),携带正确密码。
法律责任:
1、 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未按照规定办理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暂停供应发票;
2、 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处理。本年对6月1日后评估补税的,必须加收滞纳金等处理。
3、当年汇缴亏损发生额较大企业,或连续三年以上发生亏损企业,须对照税法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经营实际情况,提供书面说明报告,并将列入税务评估、稽查重点范围。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核定征收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凡在2014年度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4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按照沪国税所〔2015〕1号《关于做好2014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精神,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纳税年度内,最终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时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同时,开展对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在4月15日之前自行完成网上申报。
纳税人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以及本市补充附表《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提醒事项:如企业兼营不同行业并有不同行业营业收入时在填写纳税人信息中“所属行业”时,按本年度营业项目收入占收入总额比重最大的行业进行确定。
纳税人完成“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数据录入,确认无误,保存并校验后,导入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同时纳税人须按照要求,打印电子版本后报送纸质资料。
上海税务网站“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是本次汇缴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信息发布官网。
二、在4月30日之前,将以下纸质资料送交对应的经济小区。(其中重点税源户纸质资料报送税务所管理员)
将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受理单》(一式二份)作封面,依照以下次序排列并装资料袋报送 (以下资料无说明的,均报一份;各类资料上盖章,签字,勿遗漏)。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以及附表( B类),含 《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打印一套)
2、所属期2014年度12月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打印一套)
3、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事先备案通知书或事后报送资料(国债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4、《企业所得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二份)
5、《企业保留核定征收情况说明表》(一式二份)
6、其它资料(上年度销售收入超千万元规模企业核定征收书面申请报告等)
注意事项
1、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基本信息以及申报数据必须填写完整。申报资料中企业代码,必须填写“税务管理码”。
2、当年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按照收入明细表规定项目申报,不得漏报;流转税差额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必须全额申报。
3、申报的应税所得率必须同主营业务收入相匹配。
4、对规模企业、零申报企业、特定纳税人、跨省市建筑安装企业、从事投资业务企业、新办企业等核定征收企业将继续规范鉴定工作。
三、须在6月15日之前,提供如下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二楼申请办理退税。
1、当年度已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缴款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套(加盖公章);
3、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加盖公章);
4、企业申请报告一份(加盖公章);
5、法人一证通(CA证书),携带正确密码。
法律责任:
1、 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未按照规定办理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暂停供应发票;
2、 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处理。同时,不能完整、正确、按时报送资料的,不予办理多缴税款退库。
规模企业申请核定征收,须根据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落实整改措施,对申请报告说明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经济小区联系方式:
二工区小区:朱晓春13564827373,顾红宝13818027676,市区代办点:64221595。
小区网站:http://shjinke.org.cn/html/
小区公众号 : 
附件:
鉴定表
受理单
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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