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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告知书
来源: 发布: 发布时间:2014/3/17 8:51:00 访问次数: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告知书
各纳税人: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国税所〔2013〕41号《关于做好本市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以及金山区税务局汇缴工作的要求,现将有关汇缴事项告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凡在2013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在201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同时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从本年起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安排:(1)在3月底之前做好对涉税事项(包括财产损失、税收优惠)的审批、审核或事先备案、事先申报的事项等手续 ;(2)在4月底之前完成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和纸质资料上报工作;(3)在5月底之前结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
三、汇算清缴程序
(一)准备阶段: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和“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客户端”,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2013版本)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相关表格集成在一个客户端中,涉及关联业务的,则另行填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客户端,同时可在客户端内新增多个企业。
(1)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应填报《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情况表9),经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受理专用章后,由其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据此办理年度税款缴库或退库。另外,本市总机构还应填报《本市总机构所属外地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补充情况表1);本市建筑企业(含总机构)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应填报《本市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补充情况表2)。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经营的分支机构,应按其总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配税额填报《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补充情况表10)。
(2)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分别填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补充情况表3)、《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补充情况表4)、《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补充情况表5)、《软件企业年检有关指标情况表》(补充情况表6)、《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表》(补充情况表7)。
(二)申报阶段:纳税人在完成“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数据输入并确认无误后,应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对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也可从上海税务网站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本,按需填报、打印后签字盖章上报)。对于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一定金额的亏损企业,还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4)发生的涉税事项属于事先备案类的,应附送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结果通知书;属于事后报送资料类的,应附送相关资料。(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提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和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说明)
(5)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报送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对于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本市总机构企业,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劳务发生地按劳务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附送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
(6)所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有关事宜通知的回执(客户端中打印签字盖章)。
(7)涉及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
对2013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除了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和财务会计报告表外,还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并上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以及《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说明表》等。
各税收管理员在收到上述汇缴资料时(实行电子申报企业应在申报后5日内报送资料),应立即进行审核,发现问题的,当场通知企业予以纠正,并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受理单
  (三)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后,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4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电子扣款时间为5月25日至30日);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规定期限办理退税(由企业提出申请,到办税服务厅受理)。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若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同时相关的汇算清缴政策视频挂在金山税务子网站上,欢迎大家收看。
 
 
金科经济小区          3月6

附件: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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